目前分類:【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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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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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大樓裝飾燈 不關罰錢

記者陳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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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胡智凱/台北報導

台灣地狹人稠,公寓大樓是必然的趨勢,但也因此讓住戶與管委會的糾紛越來越多;兩造雙方每每鬧到法院,不僅判決結果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更遺憾傷了和氣,讓整個社區都陷入對立與緊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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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王己由)】

李姓工人到北市「日日興大樓」清洗地下室水塔,攀爬停車場升降梯時,正巧有人自該大樓的「晶光」旅社操作升降梯下降,李當場身首異處。法官認為當時的大樓管委會主委藍葉翠琴須負責,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五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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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2年11月26日 下午4:42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陳人齊台北26日電)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說,獲得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的社區,希望可分享成功經驗,讓優質管理方式在北市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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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法定職權除依第三十四條明文之職務外,散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條條文,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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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委員在委員會中的發言,會議記錄常被修改成對主委的歌功頌德,與委員的原始發言不同,會議記錄由樓管公司的總幹事所寫,請教有何對策,才能令會議記錄確實反應會議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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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小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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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地下室停車已公告不可堆放私人物品,最後期限也已公告,請問是否管會可先行將堆放於公共區 域私人物品,先行處理;處理事先是否先要作哪方面公告,較不會有法律問題,可否將私人物品放於公共區域先拍照,公告限期天數,不來認領者,管委會可自行處 置?或需要請何單位作證,如請當地警察幫忙拍照留底,就可呢?哪個比較有效率且不產生法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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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台南市美○佳○林姓住戶因大樓地下排水口遭樹根阻塞,雨水宣洩不及致屋內淹水訴請賠償,一 審認為管委會非法人,不具實體當事人,駁回請求。台南高分院認定管委會排水設施維護不善有過失,判決應賠償卅九萬元。這起判決可能會引發群起效應,對全國 各社區管委會不啻是警訊。2000年八月十五日下大雨,美○佳○社區中庭排水系統宣洩不及,雨水由排水管線溢到林姓住戶二樓陽台,流進屋內,進水十五公 分,造成家具、木質地板及裝潢泡水變形,衣物汙損。經疏通管線,發現中庭下方一公尺深的排水孔出口,被大葉欖仁樹根阻塞。林姓住戶求償他六十五萬元。台南 地院審理認為大樓管理委員會非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即使依大廈管理條例雖有當事人能力,但只是形式上,實體上無權利能力,駁回賠償請求。台南高分院合議 庭法官認為,社區管委會具有實體當事人能力,當然也具有訴訟上當事人資格,管委會應賠償卅九萬元。本案為二審定讞案件,不得上訴。美○佳○管委會主任委員 陳○認為判決有失公允,他強調當天雨下得太大,才會宣洩不及,雖然排水口遭樹根阻塞,但樹根長在地底下,根本看不到,要讓管委會承擔所有損失很不合理(聯 合報101年3月14日報導:維護不力住戶淹水 管委會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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