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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用戶搬家或大型物品運出需詳加查證出示物品攜出放行條。

二、對身懷異物,行動鬼祟之人應查。

三、對可疑或陌生及三五成群聚、逗留應監視。

四、對修護人員之進入、離開應追蹤。

五、對可疑之訪客應追蹤,並記錄車號、年齡、依著及相貌特徵。

六、警衛人員著制服、警棒、警笛、備瓦斯槍使嚇阻使用。

七、經常與管區警察單位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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