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選任召集人

  1. 由起造人召集(公寓法26條)
  2. 互推召集人(公寓法26條、細則14條)
  3.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公寓法25條)

(二)召集程序(公寓法第28條)

  1. 開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2. 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法第293031條)

 

決  議  種  類

區分所有權人數比例

區分所有權比

 

 

普通決議

出席

(佔應出席)

1/2

1/2

重新召集

(佔應出席)

1/4

1/4

表決同意

(佔出席)

1/2

1/2

特別決議

  1.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2.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
  3. 公寓大廈有13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4. 住戶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5.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出席

(佔應出席)

2/3

2/3

表決同意

(佔出席)

3/4

3/4

 

備     註

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不予計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總幹事知識家 的頭像
    總幹事知識家

    公寓大廈總幹事經營投資筆記

    總幹事知識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