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選任召集人
- 由起造人召集(公寓法26條)
- 互推召集人(公寓法26條、細則14條)
-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公寓法25條)
(二)召集程序(公寓法第28條)
- 開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法第29、30、31條)
決 議 種 類 |
區分所有權人數比例 |
區分所有權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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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決議 |
出席 (佔應出席) |
1/2 |
1/2 |
重新召集 (佔應出席) |
1/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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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同意 (佔出席)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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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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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佔應出席) |
2/3 |
2/3 |
表決同意 (佔出席) |
3/4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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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不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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