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我是冠○園第12屆主委,在我之前11屆都無法處理狗到處大小便的問題,非常困擾!!!該怎麼辦?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即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也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是即非不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從舉重明輕之理來看,亦得以制定相關「寵物管理辦法」納入規約,以茲遵循。
惟此辦法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註一)、「有民法第799-1條第3項所定按情形顯失公平情事」(註二)、「限制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註三)以及「侵害兩公約所明定之人權」(註四),也應注意。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準此,公寓大廈之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均有權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使用。又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設施之使用,區分所有人或其管理委員會固得為必要之限制,但其限制必需合 於平等、比例原則,不得妨害區分所有權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之通常使用。」參照。
註二:民法第799-1條第3項:「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參照。
註三:例如昇○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寵物管理辦法(http://wind.tacocity.com.tw/1024x768/central/role/role04.doc)中第1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則勸導,累犯者,依本辦法罰之,每件每次罰款伍佰元整,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就剝奪人民之財產權,自是不宜;竹○大○洲社區寵物管理辦法(http://tw.myblog.yahoo.com/jw!aZBhJP.WFQT3tzUsp2LEK7Yq/article?mid=4459) 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二、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三、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四、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五、任何人惡意或無故騷擾、 虐待或傷害動物。」、麒○至○園社區寵物管理辦法(http://www.gspm.com.tw/~kljsy/?p=29)第10條:「若因飼主飼養寵物不當,而影響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安全者,經反映、糾正未立即可見成效時,管理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禁止飼主飼養該寵物或當場處以新台幣伍佰元整罰金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飼主不得異議。【罰金部分得採連續性罰款】」等,亦同。
註四: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26527&CtUnit=8395&BaseDSD=7&m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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