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大樓管委會蔡姓總幹事接獲住戶通報,13樓有火光,蔡敲門沒人應,因聞到疑似煙味,馬上報警會同里長及鎖匠破門,發現柯姓住戶沒事。柯控告總幹事損害他的家宅隱私權、居住安寧權、人格權與財產權,求償包括門鎖修復費和精神慰撫金共12萬元,法官判決免賠。

柯姓住戶向法官說,99年5月31日晚上9點多,總幹事向警方謊報,他在家燒炭自殺,再放任社區主委找鎖匠破壞他家大門門鎖,強行入內,總幹事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包括損害他行動與意志的自由權、家宅之隱私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及財產權。

總幹事說,當晚有一名中年婦人跑到管理室,通報柯姓住戶房子有火光,他到樓上查看,敲門無人回應,並到頂樓排煙孔聞到煙味,絕非故意謊報柯姓住戶疑似燒炭自殺,如有謊報,願意接受測謊和法律制裁。

法官認為,總幹事基於社區管理人員、維護全體住戶生命財產安全職責,向主委報告後報警,並無故意或過失。總幹事的報警行為,和鎖匠開鎖結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柯姓住戶向總幹事求償,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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