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會議紀錄格式法令有明定內容項目嗎?
公寓大廈一定都會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及管理委員會會議(除了推舉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除外),而會議必定有紀錄,紀錄乃是對內公布
、對外舉證之有利記載,就會議記錄做下面的說明與提醒。
一、 有關公寓大廈中有關會議記錄的條文: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4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
,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
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會議記錄之保管。
二、 會議記錄的格式: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僅簡單的規定要有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但是各公寓大廈對於會議紀錄的格式
、細節是百家爭鳴。建議可以參酌內政部所訂會議規範第十一條所載,如下: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1. 會議名稱及會次。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5. 列席人姓名。
6. 請假人姓名。
7. 主席姓名。
8. 紀錄姓名。
9. 報告事項。
10. 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11. 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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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區分所有全住全大會,人數達2/1以上,臨時動議住戶所提之問題,主席是否對該議題,經區分所有全人討論,表決,而不是請總幹事登計,明年在解決
本社區主委不把一些事務交給其他委員,而都是住戶至辦公室說主委叫我來拿開會記錄送至其家中刪改,總幹事說已送主委家中,稍晚在由住戶那回辦公室,說你看主委刪改對你們最有利的條款;本人之夫為管理委員,因在台南工作,之前為監委時有寫委託書,1月13日總幹事叫我下去開會並簽名,在來前任財委叫我把監委章交給他,因他擔任106年監委,但並未見其他委員有辦交接,開會前本人要求給10分鐘,請主席回答問題:請問該住戶常用主委的名義代辦事務,是否經你授權有主委的委託書2請問清潔公司贊助一萬元,說花在母親節活動,購買烘焙用具屬公屬私,現放何處,有無法票及收據,請主委書面回答,主委確說你沒吃到飯,沒做到計程車,我10月才重此住戶口中得知,另也無公告,會議記錄也沒有,接著就報警說我只是個住戶趕我出管委會,警察也真的把我趕出去,公告會議記錄寫全體委員,請問這樣合法嗎?
又主委告本人恐嚇及妨害自由,本人要調閱105年12月6日監視錄影帶及會議記錄,一切都按規約制定申請,但總幹事說主委命令不準本人調閱,沒有任何理由,106年2月8日才準本人調閱但只能在辦公室看,也不得影印會議記錄,應總幹事做到10512月6日,當天是有警衛代理總幹事,說有傳賴給主委,但沒回,隔天9號所有本人要調閱的影帶皆過期,全部刪除了,10號是主委告我的開庭日;又其主委交待之住戶因本人在106年1月13日請教主委是否有委託書一事,而此住戶要告本人加重毁謗,106年1月24日申請燒成DVD光碟二份,隔天就燒好並讓此主戶帶去做告我之證據,問警衛代理總幹事為何他可以我不行,但他說主委是這樣交待如果我想燒成DVD要收費,問此住戶有無付費,也回答不知道,主委還說一切她說了算,我告訴主委管委會是合議制,不是獨自制,問她所回答之問題在規約的第幾頁第幾條,她說主委不用看規約,而此住戶是社區最有爭議性的人,平常就愛以告人跟檢舉,105年12月至今年他告了我2次聖誕節也是他跟副主委陪同去告我,總幹事也被他告妨害名譽,就連智能障礙的孩子拿了2盆聖誕紅也要告偷竊以公訴罪告,我曾告訴主委此人的行為,主委確說多一個人維護社區沒有什麼不好,過完年辦公室沒總幹事,財委於2月12日收管理費回家,下午又主委跟財委2人進辦公室待了大約快1小時,因為我去年是代理監委,有其必要監督任何委員違反規約,就以告我為讓我受其刑責,就永遠不能進管委會,其他委員怕被告,從以前都是每月開會2小時,其他時間都忙工做,如過我被告成功,是不是就達成她他們的目地,有少數人決定235戶住戶的權益,我也是住戶之一,我善盡其責有錯嗎?官司還在上訴中,委員之間有訴訟可公告給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知道,但警衛不蓋收發章,說她是主委最大所以只能聽她的,還有天理嗎?還有她是我小學及國中同學,我說公規公,私規私不要混在一起,沒想到她不但混在一起,還與財委跟此住戶連手陷害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