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吵、髒、亂!遇惡鄰 律師:扮柯南先蒐證
東森新聞
遇到惡鄰居真的非常頭痛,住戶除了透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約束,但有的住戶不想扮黑臉,沒有參與會議,效果就有限,另一個現象,通常住戶透過公部門檢舉鄰居的噪音或髒亂,當環保局派人查看,噪音又剛好沒出現、垃圾也消失,律師建議住戶遇到惡鄰居,可以先錄音、拍照、搜證並記錄時間,配合監視畫面保全證據,只是通常檢舉要具名比較容易被受理,不少住戶也因此打了退堂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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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樣的鄰居不再是無可奈何了~
請看下列兩則新聞報導...
14樓空降「黃金雨」 社區公投趕走惡鄰
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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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故事/案例 糾紛案例 -2012/08/13
本文轉載自徐春福老師「華人機電產業平台電子報」及「建築物設備維護管理」專書
案由:
某住在公寓一樓的陳先生,自家浴室天花板因樓上滲、漏水,導致牆壁脫漆並產生壁癌,多次請樓上屋主處理,但對方卻一再推託,表示可能是公共管線問題,又以最近雨多、氣候潮濕等理由,不適合處理,延宕近三個月,導致漏水情況越來越嚴重。
專家建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中各專有部分,或是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應屬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的責任,若疏於修繕、管理、維護,以致於侵害到其他鄰居的權益,將負法律責任。
如住戶家中漏水情況已確定為樓上鄰居對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疏於管理、修繕,以致於樓下住戶家中脫漆造成壁癌,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樓上鄰居求償相關損失。
若樓上鄰居百般推拖、不肯負責,樓下住戶可先自行蒐證漏水情況,並先行找廠商修繕自家漏水狀況,事後再檢具書面修繕費用等資料,向樓上屋主請求給付修繕費用。
此外,修繕過程中,如有必要進入或使用鄰居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樓上鄰居不得拒絕其進入住宅,若對方拒絕,可透過聲請調解的方式,或到法院直接起訴,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鄰居開門配合修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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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咆哮、在家中縱火和恐嚇住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九成住戶贊成「趕走他」,桃園法院前天判他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
「我們忍他很久了,謝天謝地,希望他早點搬走」,住戶獲悉官司勝訴後說。社區保全說,幾乎所有人都被他罵過、恐嚇過,大家實在是忍無可忍,才會連署要他搬走,現在終於可以鬆口氣了。
被判強制搬離的梁姓住戶,昨天不在家,無法得知他搬不搬家。社區保全說,梁因家暴案發監執行,已經有一段時間沒看到他了。桃園地院指出,梁姓男子還可上訴,如果判決確定,他仍拒絕搬遷,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警察局協助執行強制遷離。
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五年前和父親搬進平鎮市某社區的十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指出,梁姓男子疑情緒不穩,經常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電鈴,酒後 在社區大吵大鬧,二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報紙,嚇壞同棟住戶,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後來又破壞電梯門、恐嚇管委會委員,是社區的頭痛人物。
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社區住戶去年九月連署要求他搬家,他拒搬、依然故我,管委會去年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六十八戶有近九成出席,九成三的住戶贊成把他逐出社區,管委會以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節重大,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我會去治療,希望留在社區」梁姓男子在地院審理時說,他心情低落,難控制情緒,已向住戶道歉,如果被驅離,將會流落街頭。
不過,管委會不願讓步,法官依據管委會提交的證據及警方處理的紀錄,認定梁屢勸不改,情節重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有效,強制他遷離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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