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12日 上午8:46記者盧賢秀/特稿
六米以下消防通道禁止停車,每每在發生公安意外事件之後,成為檢討的標的,但這項禁令卻不適用於封閉式社區,除非社區管委會或地主將社區道路捐出來作公共使用,否則市府不會進入封閉型社區繪製標線,警方也不會執行取締,若是社區管理不完善,居民只有自求多福?
基隆市山坡地多,腹地有限,山坡地狹窄,巷道違規停車的問題嚴重,這幾年因幾次公安事件之後,警、消都在檢討消防通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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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柯雅蕓/臺北報導
影響房價的除了地段、交通、學區等因素以外,一般人時常會忽略鄰居的重要性,新北市某高級社區有人在屋內養20多隻貓狗,卻未善盡清理責任,導致臭氣薰天,鄰居受不了搬家求售,但房子卻降價也賣不掉,令住戶直呼好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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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詠翰╱台北報導
不少租客對社區眾多管理條約認知不同,而與管委會產生糾紛,不小心就淪入續住或退租的兩難。專家建議,民眾租屋前,就須了解社區管理方式與規約,以避免糾紛。
大樓社區常見的紛爭多屬踰越規約、生活習慣差異與飼養寵物3大類。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表示,多數社區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制定,並符合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管委會有義務也有權力對違反者進行勸說改善,甚至依規約事項裁罰,有其適法性,所有住戶皆應共同遵守。
崔媽媽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指出,承租者在法律上僅有居住使用權,並無實際房屋所有權,因此多半被排除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外,對社區公共議題無法參與。再加上租客若有特殊背景或生活習慣與其他住戶相牴觸時,即使無逾越社區規約,但多處於弱勢,甚至會遭管委會或其他住戶仇視和過度限制。
吳光華提醒,管委會僅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執行與維護區權會交辦事項,若非屬社區規約項目,即無權過度限制住戶。針對有越權或惡劣的社區管委會干擾租客,馮麗芳建議承租方,適時向房東反映,並請其出面協調,若仍無法改善,可對管委會或其他住戶的侵權行為進行蒐證,並向法院舉發提告,以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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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 2013年3月15日 下午1:09
行政院參議范琳珮,在自家社區停車場上,一個車位卻停了兩輛車,其中一輛車的半個車身超出停車格,遭到管委會檢舉,被開罰4萬塊,范琳珮不能接受,打行政訴訟抗罰,新北市工務局認定,已佔用車道並妨礙其他車輛進出,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定讞。
新北市中和的這棟大樓住有好幾百戶,憎多粥少,車位當然不是家家都有,住在裡頭的行政院參議范琳珮,被檢舉在自家社區地下停車格上一口氣停兩輛車,明明只有一格,范琳珮採用一前一後方式,在一個車位上同時停兩輛車,導致其他車輛難以迴轉,妨礙他人使用車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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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社區電烤麵包 婦判拘
梯間鐵櫃藏家電 焦味露餡
201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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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舊公寓的地下室及屋頂凸出部分,一般都沒有登記產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專用,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這就是公共設施的意思,屬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王進祥表示,大樓及公寓的公共設施部份,在產權登記上,經常遭到民眾疑義。大樓有登記公共設施產權,比較沒有問題,但以前舊公寓則沒有登記公共設施,地下室沒有登記產權,是屬建物登記簿裡的任意登記,所以舊公寓的地下室就是公共設施;這並非錯誤,但在早期算是正常的登記方式,也因為如此,導致有些民眾困擾及不解。
王進祥指出,既是公共設施,就是共有、共用;也就是說,這位買主買到的是「佔用權利」,並不是所有權。如果這位買主要享有專用權,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後,才有專用權。
王進祥說,這就回到買主與前一手的交易問題,在買賣契約書上或不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登記產權或是使用權的部份。如果有表明是「產權」,那代表賣方及仲介可能有詐騙的行為;如果沒有登記「產權」,則無詐騙行為,所以在這部份是以減少價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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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 2012年9月13日 下午12:10 總幹事知識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9)
新竹一名曾姓男子不但在樓梯間加裝鐵門,不讓鄰居上頂樓,還自行拉線將電梯的監視器畫面傳到自己家中;另外買來兩個大塑膠桶充當化糞池,放在樓下停車場,整棟大樓住戶氣的受不了而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是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這名男子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住在新竹的被告曾姓男子,把大樓通往自家六、七、八樓的樓梯間加裝鐵門,不讓其它住戶通過,而電梯六到八樓的按鍵插頭拔除,讓其它住戶無法到頂樓。今年間,被告想把電梯監視器畫面傳到住家方便監看,自行拉設線路,把電梯天花板、照明線路、電壓等設備破壞,導致電梯停擺,被告自己也受困在電梯內一個多小時,直到電梯公司派員到場搭救。社區管委會要求被告修復電梯被拒,因此向法院提告。
據當地住戶指出,由於被告離譜行逕太多,讓住戶們都難以忍受;被告行徑古怪,甚至買來兩個大塑膠桶充當「化糞池」,放置在大樓停車場旁,一家人的排洩物經由管子排入塑膠桶內,使得停車場內充滿異味,大樓住戶已有人難以忍受,已準備搬離社區。而被告積欠管理費卅多萬元,管委會也貼出公告請被告繳清,但被告也始終不予理會。儘管被告在管委會向法院提告之後,已將樓梯間的鐵門拆除,但法官審理後,還是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被告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8月3日 上午5:45總幹事知識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6)
【案例事實】
機車停車格,是在地下一樓另外劃分出來的停車位,也不用住戶再額外花錢買車位!也就是一戶都有一個機車停車格,總共有1百多格。也因為這停車格是不用再花錢的,只需要每戶每個月都繳100元的清潔費!
那在去年剛成立的時候就有說過,每一年都要重抽機車位,但是去年卻忘了!經過住戶的提醒,主委們說要在2011/10/16時重抽機車格的位置!也要順便投票,是不是要「每年」抽,還是要固定位置!!!我想請問
1、對於這種,不是自己花錢買的,在公寓大管理條例裡,【是不是只要有一戶反對】就必須要每年重抽呢?
2、那若是只要一戶反對就要每年重抽,在條例裡是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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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我是冠○園第12屆主委,在我之前11屆都無法處理狗到處大小便的問題,非常困擾!!!該怎麼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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