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選任召集人
由起造人召集(公寓法26條)
互推召集人(公寓法26條、細則14條)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公寓法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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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會員入會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棟 號 樓 之
所有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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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資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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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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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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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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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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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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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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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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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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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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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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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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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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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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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 入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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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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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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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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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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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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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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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趣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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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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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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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
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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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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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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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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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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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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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
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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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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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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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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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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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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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會議紀錄格式法令有明定內容項目嗎?
公寓大廈一定都會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及管理委員會會議(除了推舉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除外),而會議必定有紀錄,紀錄乃是對內公布
、對外舉證之有利記載,就會議記錄做下面的說明與提醒。
一、 有關公寓大廈中有關會議記錄的條文: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4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
,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
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會議記錄之保管。
二、 會議記錄的格式: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僅簡單的規定要有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但是各公寓大廈對於會議紀錄的格式
、細節是百家爭鳴。建議可以參酌內政部所訂會議規範第十一條所載,如下: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1. 會議名稱及會次。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5. 列席人姓名。
6. 請假人姓名。
7. 主席姓名。
8. 紀錄姓名。
9. 報告事項。
10. 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11. 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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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是否適用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書面請求召集會議額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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