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小姐問:
我住在公寓頂樓已經十年,因為下雨時天花板會漏水,經向管委會建議,由管委會請水泥工處理,不料處理後半年,天花板漏水的情況更嚴重,叫原來的水泥工修理,但對方卻說不是他的責任,管委會也不管,還把後續維修責任推給我。我在社區住了十年,每月都按時交管委費,請問這件事情到底誰該負責?


律師孫治平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同法第十條第二項也規定:「共用、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部分按比例分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總幹事知識家 的頭像
總幹事知識家

公寓大廈總幹事經營投資筆記

總幹事知識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