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管婺媛╱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0月3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公寓大廈內若有樓中樓,多為建商加蓋違建,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未來類似樓中樓、公設共用大廳等區域違建,須由起造人(建商)負責回復原狀,費用也須由建商負擔。

此外,昨日修正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定,公寓大廈管理費需由全體住戶共同討論收費標準。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改七大管理措施。包括過去常出現建商在蓋好房子、還沒交屋前的「二次施工」行為,因通常屬違建,如樓中樓或公設大廳等。為遏止歪風,內政部修改相關規定,規定公寓大廈在共用部份違反規定者,建商必須恢復原狀並負擔相關費用。

修正草案也規定,公寓大廈相關設施設備的功能缺陷,需由建商付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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